党务公开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机关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1-10-21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机关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机关党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治工作的意见》《北京师范大学学部院系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师党发〔2021〕18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3.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机关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等重要事项;

10.机关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

11.机关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2.对机关干部引进、聘用、职称职级评定参与教材编写等重要事项中党员个人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

13.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以及退休党员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4.讨论党委会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机关党委委员,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也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列席人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重大事项决策需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做出决议。机关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委员提出,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提前提交机关党委组织员汇总,相关会务材料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准备。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机关党委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党委组织员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党支部及党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附则

第十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机关委员会

2021年428